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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辖区专项垃圾收运需求急增情况,区绿化市容局随时动态调整收运频次和人数,从原26人的专项垃圾收运队伍增加至58人,启用12辆专用车,每天发放8至9个台班,确保专项垃圾日产日清。
国内法规对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第六十九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国际公约对船舶垃圾处理的规定《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73/78 )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将船上垃圾分为A~K共11类,并对每类垃圾在特殊区域内外是否允许排放以及排放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在特殊区域内外均禁止排放入海的常见船舶垃圾包括:A类 ( 塑料 ),C类 ( 生活废弃物 ),D类 ( 食用油 ),F类 ( 操作废弃物 ),H类 ( 渔具 ),I类 ( 电子废弃物 ),K类 ( 对海洋环境有害的货物残留 )。
为了实施上述法律法规,相关部门还制定了国家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3552—2018 ) 和行业标准《船舶污染物接收和船舶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 JT/T673—2006 )。GB3552中关于船舶垃圾的分类和排放控制标准基本与MARPOL公约一致。JT/T673对从事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的船舶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应是钢质干货船;应配备水域清扫所需的作业设备或器材,配备垃圾储存舱室或容器;应能对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并防止垃圾飞扬、散落或滴漏。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73/78 )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规定,焚烧炉不可以焚烧如下物质:( 1 ) MARPOL公约附则Ⅰ、Ⅱ或Ⅲ规定的货物残余物或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2 ) 多氯联苯 ( PCB );( 3 ) MARPOL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定义的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 4 ) 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 ) 不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 6 ) 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如果船上焚烧炉具有IMO型式认可证书,并且在设备说明书中已经注明允许焚烧聚氯乙烯 ( PVC ),则船舶垃圾中的PVC可以使用焚烧炉焚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制定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港口接收设施、接收船舶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污染物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第十九条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污染物处理的规定处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结合《MARPOL附则Ⅴ实施指南》中的建议,以下垃圾只能在船上暂时保存,并在适当的港口退岸处理:( 1 ) 不可回收利用的塑料制品和与非塑料垃圾混合在一起的塑料制品;( 2 ) 可回收利用的材料,如食用油、玻璃、铝罐、木材、金属、塑料制品 ( 包括聚苯乙烯泡沫或其他类似塑料的材料 );( 3 ) 船上产生的电子废弃物 ( 如电子卡片、小机械配件、仪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墨盒等 );( 4 ) 可能对船舶或船员构成危害的垃圾,如电灯泡、酸、化学品、电池等;( 5 ) 防疫废弃物。为确保船舶垃圾能够及时被转移到岸上处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八条专门就港口垃圾接收设施作出规定: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确保在港口和装卸站提供垃圾接收设备,以满足船舶使用的需要,而不对船舶造成不当延误。即,在港口码头建立船舶垃圾接收设施来接收到港船舶上的垃圾,是缔约国应尽的义务。
中转站作为区域内唯一一个生活垃圾中转点,疫情期间日均生活垃圾转运量约1100吨,自3月16日起进行集中闭环管理,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保洁员则会在做好防疫防护措施前提下坚守岗位,落实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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